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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城市ω学院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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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城市学院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概况

                  2.上级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4.办学层次: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中职(七年贯通)

                  顺义校区:顺义区杨镇木燕路

                  6.办学目标:北京城市◎学院发扬“改革探索、勤奋进取、艰苦创业、开拓前进”的光荣传统,培养学生成为“适应能力强、实用本领多、综合素质高”的应用型人才,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基地。

                  第三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北京城市学院设立由校领导及招生、教学、纪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北京城市学院≡的招生工作。

                  第六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七条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九条 平行志愿一次性投卐档,未完成计划参加征集。顺序志愿,报考我校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将依次接收后续志愿的考╳生,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北京市“高会统招”的录取原则是在会考科目达到要求的前提下,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文化课相同的情况下取会考成绩高的学生。

                  第十一条 美术类专业我校承认♀并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录取原则是在专业课获得本省美术统考Ψ 合格的基础上,且高考文化课总分达到本省相应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按照志愿优先的原则,根据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对进档学生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总分+美术统考总分)×50%。综合㊣成绩中的文化课总分不含加分,在综合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取美术统考总分高的考生。

                  若省市有特殊规定的参照省市制定的原则执△行。

                  1.外语语种要求:我校翻译、英语、英语国际交流班和英语国际课程班相关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2.外语类本科专业⊙在高考文化课实际分数总分相同的情况下,将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数学(文/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

                  4.金融学(英语国际学〒分互认课程班)、会计学(雅思英语国际课程班)、动画(日语国际课程班)以上@ 专业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身心健康,品行良好,热爱教育事业,乐于从事教师职业;

                  (3)五官端正,无斜视,无色盲、色弱;无纹身,面部及身体暴露部分无明显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风等;

                  (5)嗅觉迟钝、口吃、步态异常、驼背不宜就读上◣述专业;

                  (1)身心健康,热爱医疗卫生事业;

                  (3)五官端正,眼睛的近视矫正视力不低于4.8,各眼矫正视力镜片度数不超过800度,无色盲、色弱,无斜视、弱视;

                  (5)肝功能正常;

                  (7)考虑到医疗卫生服务的特殊性,学校明确提出,不鼓励躯干或肢体残疾考生报考护理学专业,否则将无〇法完成学业。

                  7.依据旅游▲管理(民航业订制培养班)专业的教学计划、学习要求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对报考此专业的考生提出以下要求:

                  (2)体态匀称,动作协调,男生身高175cm~185cm,女生身高163cm~175cm;

                  (4)凡参加2017年全国统一高考的应往届毕业生,年龄不超过二十周岁,即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考生方可报ξ考。

                  第十三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除护理学专业以外,录取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四章 报到与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已录取报到的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违规舞弊者,无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条 奖学金:我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同时对于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表现突出及在文体方面有相当〓专长者,学校将给予奖励。学校设有三好生、学习优秀生、学习优良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奖等多项奖项。

                  第二十一条 助学贷款:我校可以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考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咨询①电话:010-62321818

                  招生网址:http://zs.bcu.edu.cn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北京城市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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