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我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五山校区: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463号,邮政编码:510640;燕岭校区: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495号,邮政编码:510507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我校与广东技术师范学院、韩山师范学院等本科院校联合开展三二分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项目。录入三二分@ 段专升本应用型人才培养试点专业的考生,在我校完成三年高职学段学习后各项考核合格,并符合人才培养相关条件和要求的,获得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在获取我校普通高职毕业证书的基础上,可通过参加对口本科院校的转段选拔考核,进入对应本科专业继续学习两年,符合人才培养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得该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我校在生源地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3+证书”类、以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为录取依据的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分类进行择优录取。广东省普通高中毕业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须符合《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改革调整方案>的通知》(粤教考〔2008〕28号)的要求。
第十九条 我校由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并按规定批次投档。
第二十一条 对于普通高考及高职“3+证书”招生的投档考生,我校进行择优录取的原则如下:
2.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各专业录取时,将按专业志愿顺序、录取排名分进行排名,优先录取本专业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在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录取完毕后,若该专业招生计划仍有空额,则继续录取本专业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次类推。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录取排名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4.若音乐类专业、美术类专业在第一次投档录取结束后还有剩余计划,在第二次投档时,不再区分院校志愿顺序,根据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以录取排名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录取排名分的计算方式和第一次投档录取时的计算方式一致。
1.文科、理科等类别的录取排名分,按考生的投挡总分计算。
3.考生专业填报顺序及投档总分相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单科成绩的排序顺序为:文科类为语文、数学、英语;理科类为数学、语文、英语。
第二十四条 对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公示通过的加分项目及分值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和广东省财政厅有关文件执行。
住宿费:普通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为750元/生·学年至10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我校设有学校奖学卐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
第三十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监督电话:020-38458854
电子邮箱:jwjcsj@gtcfla.net
咨询电话:020-38458158
电子邮箱: zsb@gtcfla.net
招生网址:http://www.gtcfla.edu.cn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2017年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委托广东省外语艺术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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