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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主页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二○一五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 (以下简称“法商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历教育的独立学院,国标代码:13251。

                第四条 法商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法商学院成立由主管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领导小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在法商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法商学院2015年面向湖北、广东、浙江、江苏、山东、河北、河南、江西、山西、安徽、四川、重庆、广西、福建、湖南、海南等16个省(市、区)招生。本科招收1680人,包括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投资学、税收学、工商管理、市场营销、物流管理、工程管理(项目管理)、工程造价、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注册︼会计师)、财务管理、审计学、烹饪与营养教育、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电子商务、法学(经济法)、商务英语、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产品设计、动画、播音与主持卐艺术等24个本科专业(方向)。专科招收1100人,包括国际贸易实务、金融管理与实务(金融理财)、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汽车营销与技术服务)、会计(注册会计师)、酒店管理、烹饪工艺与营养、计算机应用技术(软件工程)、电子商务、商务英语、广告设计与制作等12个专科专业(方向)。具体各Ψ 层次及各专业招生计划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第八条 录取体制

                第九条 录取原则

                在录取时,若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相同,则依次以英语、数学、语文成绩作为参考成绩进行排名按计划择优录取。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相同专业志愿考生成绩优先,在招生计→划范围内,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 高考加分

                第十三条 外语语种

                第十四条 应、往届生,男、女性别要求

                第十五条 考生不良行为记录参考

                第十六条 艺术Ψ类专业招生

                第十七条 烹饪与营养教育(本科)和烹饪工艺与营养(专科)专业属湖北省自主招生试点专业,遵循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只录取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照湖北省招办相关政策录取。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条 新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持本¤人准考证和录取通知书到我院办理入学手续。我院将按照各省(市)招办规定时间内将未报到考生信息报各省(市)招办,省(市)招办将未报到◣考生的录取信息予以注销,被注销考生将取销录☆取资格,不能参与补录。

                第二十二条 学院在新生入学2个月内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工作№,对于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学校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1、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

                3、学校奖学金:特等奖学金者,一次性奖励3000元;一等奖学金者,本科生奖励1500元/人,专科∑ 生奖励1200元/人;二等奖学金者,本科生奖励800元/人,专科生奖励600元/人;三等奖学金者,本科生奖励400元/人,专科生奖励300元/人。

                5、特殊临时性困难补助金。

                第六章 毕业□和就业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为自主择业,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学院将积极为学生联系就业岗□ 位,推荐学生就业。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一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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