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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主页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2018年普通高ω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院全称: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科技产业园学士路 邮编410208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高等职业学院

                  第九条 学院主办单位: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生就业处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中职对口升学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我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々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有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湖南省发改委、物价局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助学★金,以及多项企业奖助学金;设有勤工助学管理机构,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傅梦生 监督电话:0731-83868567 第二Ψ十九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31-83868518 传 真:0731-83868519 电子邮箱: 1608514894@qq.com 学校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6147.cn 招生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6147.cn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于2018年4月1日由院行政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2018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授权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处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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