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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外国语学◤院2007年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为了维护考生↘合法权益和学校依法招生,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Ψ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我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我Ψ 校开展招生工作和录取新生最重要的依据。

                  第三条 学校的校名为天津外国语学】院。学校代码为▃10068。学校设有两个校区,马场道校区地址为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117号;滨海校区地址为天津╱市大港区北环路60号。

                  第四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等▆。

                  第六条 学生完成规定学业经ζ 审查达到毕业标准的颁发天津外国语№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对符合天津外国语学㊣院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学校设招生工作委员会,并成立2007年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招生々办公室,协调处◆理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依照︾教育部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的成绩及考生╲志愿为主要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①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如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高考成绩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的卐考生和政策照顾加分的考生(相关※科目依次为英语、语文、数学)。

                  第十一条 录取时,依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由高到低安排专业,如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服从专业调剂者,将由【学校根据分数调剂到相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的规定加分提档,但↓安排专业时以实考分为准。

                  第十三条 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国家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不合格者,外语类专业不予录取①。

                  第十五条 学校各专业均招收英语语种考生,日语专业还招收日语语种考生。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条 2007年本科学◣费为:每生每年3200-4000元,如调整学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标准收取学费。另外,学校按天津市政府颁↓布的大学生在校住宿收费标准,根据住宿条件的不同向住校生收△取不同标〖准的住宿费用。

                  第十八条 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法学、经济学、国际政治、对外汉语、新闻学、汉语言◎文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 、市场营销、财务管理专业办学地点在滨海校区;英语、日语、法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意大利语、葡萄牙语、朝鲜语、阿拉伯语、斯瓦@希里语、教育技术学专业办学地点在马☆场道校区。

                  第十九条 学校专业介绍、奖贷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见本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条 学校网址:www.tjfsu.edu.cn

                  招生办公室E-mail:tyzhaoban@tjfsu.edu.cn

                  咨询电话:022-23247377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招生〗委员会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颁布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ぷ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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