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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我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办学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坡上村12号。

                  第五条 主管部门:教育部。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为加强对招生工作的具体领导,学校成立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招生政策,并对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进行处理和决策。

                  1、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省级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3、制订并向社会公布本校招生章程;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本科各专业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各省级招办给予的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省级三好学生、文艺和体育特长生的加分,学校在录取时计入考生的总成绩,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在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符合学校录取标准的考生生源不足时,接收非第一志愿且高于一志愿最低分数线30分以上的考生。

                  第十六条 江苏省普通类考生进档后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排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指标,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内地新疆和内地西藏高中毕业生招生办法执行教育部统一要求。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含内地新疆班和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除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的要求外,还须符合以下条件:

                  2、考生综合素质良好,身心健康。学业突出、有专业特长或担任学生干部者,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含内地新疆班和内地西藏班高中毕业生),除符合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须符合下列要求:

                  2、左右眼矫正视力在4.8以上,无色盲、色弱、斜视、对眼等眼疾。

                  4、心脏、血液、血压、肝功正常;无严重急慢性疾病,无传染病、无心理健康明显异常和精神疾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校后,学校将对新生进行身体复查和资格条件审查。凡不符合上述条件者,严格按照教育部和学校的规定退回原籍,取消入学资〒格,对弄虚作假者将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2013年学费为:国际政治、国际经济与贸易、法学、传播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行政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学年5000元人民币;英语、日语和法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学年6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并依据国家规定评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考生,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建立新生入学“绿色通道”,通过国家助学贷款、特困生补助或勤工助学等形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国际关系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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