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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南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全称为湘南学院,部标代码为10545,英文名称为“Xiangnan University” (缩写为“XNU”)。

                  第四条 学校〗驻地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公园东麓。学校分两个校区办学,分别为王仙校区(郴州市苏仙区王仙岭公园东麓)、北湖校区(郴州市北湖区)。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规定、实施细则,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纪委书记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々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实施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保持数量基本稳定的原则,结合国家政▼策要求,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往年计划数量等因素,确定分省来源计划,经主管校领∮导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并公布合格考生名单,湖南省艺●术类专业考生的专业考试成绩以湖南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统考成绩为准。符合学校专业要求的考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文化考试。

                  第十四条 在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非平行志愿和平行志愿的省份♀分别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和105%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学校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不同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成绩排序规则:①湖南省的考生执行湖南省统一划定的专业分数线和文化分数线,按投档成☆绩排序拟录;②对我校组织了专业校考省份的考生按综合总分排序拟录,综合总分=高考㊣文化成绩×40%+校考专∑业成绩×60%【注:文化成绩必须达「到考生生源所在省最低控制分数△线;专业←成绩必须获得省统考(无㊣ 统考的除外)及校考合格】;英语不限⊙分,数学成绩计分按各省规定办理;③没有举行艺术类专业校考的广东、安徽和江西省录取时专业成绩认可省统考成绩,拟录排序规则按生源所在省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业录取规则:按专业志愿优先、投档成绩排序拟录。即将已投档的☉考生按第一专业志愿分类,根据专业计划从高分往低分排序拟录,不设专业志愿级差,优先※满足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按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拟录完后对没有完成计划的专业再进行拟录,将专业未定的考生↘(未能录取到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第二专业志愿从高分往低分按专业进行排序〇拟录,依此类推对第三、四、五、六专业志愿进Ψ 行拟录,最后对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进行专业调剂直到录取额满,对成绩低且专业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办学预防医学专业录取要求:本专业为教育部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由湘南学院与英国伍斯特大学联合举办,学制5年。本专业为单列计划单独划线,考生英语单科成绩一般不得低于90分。

                  第二十二条 我校信息安全(保密管理)专业招生条件按照国家保密管『理专业招生条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获得我校高水平运动员专业测试合格的考生必须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的高水平运动员︽统一专业测试,且测试成绩要达到合格,经公示符合报考我校资格的考生在填报学校志愿「时必须填报专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学校经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批准,按年学费标准收╲取。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湘南学院计划财务处信息网和入学须知上公布。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有提供不实信息、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工作,由湘∏南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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