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200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院全称: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院校代码:13890)。学院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滩大道88号(邮编:536000)。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院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学院院长、分管副院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办公室是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根据《教育ξ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各省级招生办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招生省级招生办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本着公平、公正、公开ξ 的原则,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投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20%;普通类专业投档比例不超过招生计划的110%。
第十一条 对实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但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调剂到其它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认可享受降分、加分投档政策的考生,但录取到专业时以实考成绩为准。
第十五条 体育类、艺ζ术类专业的考生,专业课考试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艺术类、体育类本科省级控制♂分数线的,按专业分从高到低,综合平衡,择优录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6号《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本年度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奖学金政策等详细信息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或见学院2009年招生简章。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海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若与本章程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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