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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语言大学201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语言大学。英文译名:Beijing Language and Culture University(简称BLCU)。

                  第四条 北京语言大学创办于1962年,是一所对来华留学生进行△汉语教育和中华文化教育,对中国学生进行文学、经济学、法学、工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艺术◎学等专业教育的国际型大学。

                  第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本年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接受考生、家长、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条 招生委员会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下设招生监察办公室和招生办公室,分别作为招生工作的监察机构和具体办事机构。

                  第九条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常驻办事机构,负责执行国家和我校有关招生的各项政策。招生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具体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或实施细则;(二)拟定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工作规章制度;(三)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向考生和家长介绍学校情况和录取规则;(四)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五)组织实施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和高考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六)组织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七)配合招生委员会主任召集招生委员会相关成员,行使集体议事和决策权力;(八)完成与招生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组织下开展本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将招生计划总数1%的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同分考生的录取。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四条 根据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按照进档考生的实考分排队顺序进行录退,专业之间不设级差。优先安排可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再安排调剂考生的专业。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分专业录取时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对投档考生按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在专业招生计划内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质量好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

                  第十八条 除绘画、书法学、音乐学(音乐国际教育与传播)、汉语言文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数字媒体技术、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外,其他专业均要求考生须参加所在地省招办统一组织的高考外语口试且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没有组织外语口试的省份不参考。报考英语(“英+西”复语)、土耳其语(“土+英”复语)、日语(“日+英”复语)和翻译(“英汉法”),原则上要求外语口试成绩达到最高等第或不低于满分的90%,且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满分的90%。符合上述要求的进档考生不足时,优先满足符合条件考生的专业志愿,其他考生按照第十四、十五条的原则录取。

                  第二十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学校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中国本科学生住宿标准最高为1200元/人/年,具体视宿舍分配情Ψ 况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语言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六条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10)82303943,传真:(010)82303135,纪检监察电话:(010)82303020,学生资助中心电话:(010)82303954,邮箱:zhaoban@blcu.edu.cn,学校网址:http://www.blcu.edu.cn,招办网址:http://zsb.blcu.edu.cn。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北京语言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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