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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举行无人机监管与低空空域管理法律问题研讨会

                2019-12-02 0 新闻公告 来源:中央财经大学新闻网

                11月25日下午,无人机监管与低空空域管理法律问题研讨会在我校学院南路校区举行。来自日本国际基督教大学和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Ψ 、中央财经大学等高校、科研机构以及监管机构的专家学者参加会议。

                开幕环节我校法学院副院长于文豪副教授主持。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亚太地区安保培训中心副主任张君周⊙博士作开幕致辞。

                主题发言环节,日本国际基督教大学副教授寺田麻佑博士做主题为“日本无人机管制∞法律研究”的报告。她介绍了无人机的应用现状。目前,媒体、政府、农业行业广泛使用无人①机进行航空拍摄、灾害情况监测等工作,商业领域也在尝试开发无人机送货上门服务。随着技术进步,无人机♀价格趋于便宜,机器外形逐渐缩小,控制操作更为容易,无人机的应用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仅在德国,就有40万架无人机在空中飞行。同时,在某些城市市区、机场等区域,无人机致害、坠毁等事故有所增加,引发对无人机监管问题的讨论。

                寺田麻佑指出,就日本而言,日本2015年修订《航空法》。她从无人机禁飞区、飞行方法规定、飞行许可申请等方面以及2016年日本实¤施的《禁止在重要设施及其周边使用无人机飞行法》作了详细介绍⌒ 。

                围绕主题发言,与会学者们提出诸多法规范层面的问题,双方进行了交流互动。

                与谈发言环节,张君周博士从实务层面谈到,近年来我国无人机行业发展迅速,取得显著成绩,但也伴①随着出现无人机入侵机场、无人机噪音、无人机运载安全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近年来,我国对无人机的监管工作不断加强,目前已经出台一系列相关规定。通过无人机驾驶员登记,无人机登记,重要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以降低潜在的威胁与风险,保障无人机的安全飞行与有序发展。

                我校法学院副教授朱晓峰博士从侵权法视角讨论了无人机规制问题。他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第71条规定了航空器致人损害的规则原则为无过错原则。随着无人机应用领域的扩展,可能会出现隐私、安宁利益受损等问题,无人机致人损害的责任构成要件是否可以简单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第71条,还是应当做特别考虑,区别于传统的民用航空器致人损害,需要进一步研究。在无人机侵权损害赔偿方面,是否应当设置最高赔偿限额,如何平衡无人♀机规制与产业发展,需要慎重设计制度规则。

                总结发言中,于文豪副教授表示,无人机是一个高科技和高速发展的行业,技术的革新极大影响了人们的生活,目前︻面临规范供给不足、层级不高的问题,如何监管尚未可知。未来无人机包括民用航空业的发展,需要在理论层面解决空域使用权的合理划分以及法律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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