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东方学院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的全称为黑龙江东方学院,办学地点在哈尔滨市平房区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十九路1号。
第四条 根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校的发展规划,学校定位ㄨ为现代化、开放式、多科性、教学型、培养应用性专门人才的本科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学业期满,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经国家♀教育部统一电子注册的黑龙江东方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颁发黑龙江东方学院学士学位ぷ证书。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院长、分管副院长、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科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学校成立由职⌒ 能部门、教师、在校生及毕业生代表组成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对招生计划、招生简章和■各种招生方案及其实施等进行民主监督,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等。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同时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的举报和投诉。监督举报电话:(0451)86646170。
第十条 学校面向人才市场需求合理设置与调整招生专业,根据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普通高等▂教育发展计划,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年度招生计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当年具体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计划为准。
英语专业按英语翻译方向培养;
财务管理专业分别按财务管理、会计方◥向培养;
机械电子工程专业分别按机器人应用工程和机械电子工程方向培养;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按物联网工程方向培养;
建筑学专业分别按建筑设计、建筑装饰设计、城乡规划方向培养;
第四章 录≡取规则和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的录取工作采取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年度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加分进档考生在专业分配上以高考文化课总分为准。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对●考生体检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对╳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无特殊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清”的录取规则确定考生专业。
第二十二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寄出。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学校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学习进步奖学金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政策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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