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民族师范学院201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院的全称是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学院代码为10604。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丽川路1号,邮编:532200。
第四条 本章程仅适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我院招生工作。招生办是学院常设机构,负责处理@ 日常招生事务。
第三章 录取原则
第八条 录取方式: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
第十条 投档办法:按各省制定的比例投档。
第十二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音乐学、美术学、艺术设计)录取办法:考生文化成绩和省级专业统考成绩(无统考省份除外)应达到相应批次控制线;同时福建省、湖南省、山西省、江苏省、云南省、江西省考生报考音乐学专业的,必须取得我院音乐学专业校考合格证书;云南省、江西省考生报考美术学和艺术设计类专业的,必须取得我院美术和艺术设计类类专业校考合格证书。对进档考生按专业考试成绩(校考省份按校考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报考英语专业(本科)的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市、自治区)统一组织的口语测试,口语成绩在C(或3)以上,高考英语笔试成绩要达到90分以上,在此基础上按志愿优先按总分由高到低录取。
第十六条 男女生比例及民族成份不受限制,认可各省的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学校招收的少数民族考生比例在65-70%左右。在生源充足、高考总分相同的条件下优先录取少数民族考生。但报考艺术类和体育类专业不受民族成份限制。
第十八条 我院将在校园网上开通录取结果查询,并尽快给新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我院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时必须按学院规定的缴费方式、时间缴纳学杂费。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学院按照广西物价局、广西财政厅、广西教育厅和崇左市物价』局核定的当年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具体学费标准将在我院招生信息网公布。
1.学院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
3.学院建立了较︽完善的“奖”、“助”、“勤”、“缓”等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咨 询
1.学院招生办电话:0771-7870987,7870709。学院监察室电话:0771-7870900。
3.学院招生办电子信箱:nzzsb@163.com
第二十四条 凡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录取的本、专科生,德、智、体考核合格,符合本院本科生培养方案和培养目标要求的,由学院统一颁发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全日制本、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广西民族师范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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