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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经◥济学院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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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经济学☆院2015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一、总则

                2、学校名称:湖北╲经济学院(国标代码:11600);主管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藏龙岛开发区杨桥湖大道8号;办学性质: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

                二、组织机构

                5、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工作办公室,招Ψ 生工作办公室为学校常设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制度,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招生▅日常工作。

                三、招生计划

                8、学校预留计划为本科招生总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省(市、区)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人数较多、预投档ζ 分数高的省(市、区)使用。

                四、录取规则

                11、专业分配:

                (2)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在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前提下,调剂到未录满专▽业,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视为服从专业调︽剂;所有专业志愿为空⌒ 时,视为考生认可我校当年有招生计划的任一专业,在有专业志愿考生专业安排完¤后再进行专业分配,调剂到未录满专业。

                12、美术类◣招生

                13、高水平运动员招生

                14、大类招生

                15、外语语种

                16、调档比例

                17、政策加分

                18、性别比例

                19、诚信记录

                五、部分专业录☆取要求

                21、金融学(国际金融试验班)报考要求:数学、英语成绩均不低于110分。

                23、金融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试验计划班)、金融学(农银班)、会计学(ACCA)专业:新生报到◥后在全校相关专业的新生中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拔,选拔№标准及具体要求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发。

                25、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填报了该专业志愿的考※生。当填报该专业志愿生源不足时,可在投档线下降分录取有该专业志愿的考生,直至同批次↑线。?录取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

                26、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新生录♀取后,经体检◆复查,如发现高考体检项目中有弄虚作假者,学校将按教育◤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7、新生︻应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一□般假期为一周,特殊原因凭相关证明另行处理),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的,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八、收费与资助

                30、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政策性助学、实践性助学、爱心助学和特色助◣学体系:品学兼优学生可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评发助学金、享受』学费减免▓、参加勤工助学、申请临时困难补助和社会资助等,奖助面超过⌒ 35%,个人受奖助额度最高达到15000元/年。

                31、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所↘修专业规定的学分,颁发湖北经◇济学院毕业证书。同时,学生辅修其它专业达到规定学分▽及要求的,颁发湖北经济学卐院辅修专业证书。

                33、学生可参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10所南湖片区高〗校组成的“南湖十校联㊣合办学”辅修双学位学习,修满规定课程及学分,由相应高↑校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双学位)。

                34、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进校后可在第一学期和第三学期申▂请转专业,通过考试,符合条件者可转入新专业学习。

                咨询电话:027-81973717、81973869

                招生网址:http://zsjy.hbue.edu.cn

                十二、附则

                36、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二〇一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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