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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北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东北大学,国标代码:10145。上级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3巷11号。办学层次:本科及以〗上。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国家首批“211工程”和“985工程”重点建设的々学校。

                  第四条 本科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毕业时颁发东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达到东北大学◤学位授予标准的颁发东北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东北大学招生委员会”,负责审核制定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招生计划、标准、章程、政策、制度ㄨ和程序,研究分析招生重大问题,统筹决策招生重大事项,监督招生活动←,裁断招生纠纷,维〇护招生公平公正;成立“东北大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执行招生委员会的决议,制定实施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考试招生具体政策、制度与程序,组织考试招生和录取、监督指导招生↓日常工作;下设“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Ψ纪委办公室(监察室)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办学条件和近年来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选考科目以及其他要求由各省级招生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东北大学本科生的招生对象∮为: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生(含自主招生、定向就ㄨ业生、国防生、艺术类考生、体育类考∮生、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国家专项(贫困专项)计划学生、综合评价录取学生、高校专项计划(农村⊙学生单独招生)学生)、保送生、港澳地区和台湾省考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生。

                  第九条 调档比例。学校视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一般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一般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到我校的考生,在体检合格且服从专业调剂的情况下均予以录取。

                  第十一条 加分政策。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 国性加分政策,但分值最∏高20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三条 优先顺序。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的考生。如“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相同,则文科考生按照语文、外语、数学︻的顺序,理科考生按照数学、语文、外语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征集志愿(二志愿)。当平行志愿初次投档(或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档案不足▲或招生计划尚未完成时,调ζ 取征集志愿(顺序志愿投档时按志愿顺序依次调取非第一志愿)考生档案。对征集志愿▂(非第一志愿)考↓生分专业录取时,根据投档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安排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々的计划,学校将调整到其他的省(区、市)录取。

                  第十七条 按专业类实行大类招生的考生入学时不分具体专业。入校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在所在招生大类专业范围内进行☉专业分流。

                  第十九条 江苏和内蒙古。江苏考生非艺术类理科专业选测科目为物理,文科专业选测科目为历史(详见公◥布的招生计划),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等级要求选测为AB,必测为4C1合格。江苏省进档后考生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排序方法录取╲。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即进档后优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考生,再依次录取其他专业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国防生、定向就ㄨ业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内地西藏班、少数民族预科生和国家专项(贫困专项)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录取为定向就业生的考生在入学前须与定向就业单位和学校共同签署定向就业ζ协议书;录取为国防生的考生在入学时须与部队驻校机构签署协议,不签署协议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ζ 四条 东北大学招生咨询联系电话为:024-83687392,传真:024-23891272,电子邮件:ddzsb@mail.neu.edu.cn,招生网:http://www.neuzs.com。

                  第二十六Ψ 条 本章程由东北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室)监督申诉电话:024-8368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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