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培正★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东培正学院
第五条 学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赤坭培正路53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广东培正学院毕业证书。对符ζ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广东培正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1. 本科层次:广东」省第二批B线及福建省、海南省、山西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黑龙江省、云南省、辽宁省、吉林省、重庆市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我院的录取批次。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ω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①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1.本科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及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卐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 理。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按考生高考的文化总分(占40%)及术科分(占60%)计算总分,并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院本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ぷ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ω 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在广东省,报考我院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我院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有否特殊专业对学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如有请予以□ 说明。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经广东省物价局审核批准,学费及住宿费标准█如下: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学费17000元/生·年,
2. 专 科
美术类专业:学费16000元/生·年,
3. 住宿费:1200-2000元/生·年。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院相关规定执行。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可优先安排参加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三十二条 监督与申诉办法:
接受监督与》申诉人:朱海钧
传真号码:020-86710905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020-86710302
学院网址:http://www.peizheng. net.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培正学院授权广东培正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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