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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大学2009年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新疆大学(XINJIANG UNIVERSITY)。学校代码(国标):10755。

                  第四条 新疆大学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1997年进入国ω家“211工程”建设行列,2004年被国家确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与教育部“区部共建”学校。

                  第六条 新疆大学∞招生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文化考试为主要入学考核形式,德智体美ω 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九条 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是新疆大学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校招生委员会的具体指导下※,组织、实︾施招生工作。

                  第十条 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新疆大学2009年招生计划总数为4530人,其中紧缺人才专业专科计」划60人,跨省本科招生计划590人。

                  第十二条 报考高水平运动员的考生,须参加新疆大学组织∑ 的体育专项测试(山东省考生报考高水平█运动员须参加本省组织的体育专项测试)。专项测试成绩合格后方可报考。一级运动员△可申请参加我校文化课单独考试。

                  第十三条 新疆大学录取批次按招生计划类别分为本科零批次、本科一〖批次和专科批次,在新疆招生的采矿工程和纺织工程两个紧缺人才专业在本科二批次录取。

                  第十五条 我校投档比例为当地招生计划数的120%,在此范围内【,由我校根据高考成绩、专业志愿、考生的综合素质以及相关单科∴考试成绩等情况择优录取。新疆大学不设院校志愿级差。

                  第十七条 考生志愿级差等效成绩相同时,汉语言、民考汉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英语和数学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民语言※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双语班考生依次按照原始总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以及偏远贫困地区考生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九条 对少数民族地区考生和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当地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有特殊注明的专业外,新疆大学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者,我校将考生的自治区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课考试成绩相加,以々总分作为依据,从高分至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定向就业招生按教育部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向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ㄨ时同等对待。

                  第二十九条 我校在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内,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招生期间适当调整招生人数并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向〇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学费收取标准:法学、英语、俄语、新闻学、广播电视新闻学、广告学、对外汉→语等专业38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6000元/生•学年;软件工程专业学↓费9000元/生•学年;文史类其他专业为▲3100元/生•学年,理工类其他专业为3500元/生•学年;现代纺织技术专业为3300元/生•学年。与西安交通大学联合培养学生♀在西安交通大学学习期间,执行西安交通大学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入校后交清第一学年各项费用,取得学籍并注册后,根据成绩和家庭经济情况可享受奖学金、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招ㄨ生工作。新疆大学〓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新疆大学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1-8585671,8582972 传真:0991-8586161

                  E-mail:zsb@xju.edu.cn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开始实行。新疆大学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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