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服装学院2015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名称:北京服装学院 学校代码:10012
第四条 学校是全国唯一一所以服装命名、艺工融合为办学特色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培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招生就业工作处下设的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面向全国统一招生,不编制分省招生计划;文史类、理工类专业编制分省招生计划。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三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的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规定为依据,执行《北京服装学院招生体检标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110%以内。按教育部要求,学校预留不超过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十八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将按规定招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报考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英语成绩不低于90分(150分制)。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招生参照“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本科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执行,面向全国招生、文理兼收。学校从符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报考条件、录取规定及下述条件的考生中择优录取。
(2)在我校专业考试(校考)及文化考试(高考)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综合成绩=专业课总成绩/专业课合格分数线*100+文化课总成绩/
②报考商学院视觉传达设计专业的考生按照文化折算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文化考试外语科目成绩不得低于60分(150分制)。如果文化折算成绩相等,优先录取专业成绩高的考生。
③报考服装艺术与工程学院表演专业的考生按照专业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如果专业成绩相等,优先录取文化折算成绩(同上)高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在我校组织的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艺术类专业考试及全国统招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北京市“双培计划”、“外培计划”艺术类专业与统招艺术类专业在同一批次按照综合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在我校组织的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本科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及全国统招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的基础上,新疆文化艺术人才定向本科生艺术类专业与统招艺术类专业在同一批次按照综合成绩分数优先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录取新生学费收取标准,按照北京市教委和北京市发改委规定执行。
专业名称(层次:本科) | 学费(元) |
国际经济与贸易、会计学、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广告学、传播学 | 4200 |
高分子材料与工程、轻化工程、应用化学、工业设计、自动化、电子信息工程、服装设计与工程 | 4600 |
商务英语 | 5000 |
服装与服饰设计、表演、产品设计、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摄影、动画、数字媒体艺术、绘画、雕塑、公共艺术 | 10000 |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多项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同时,通过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资助等措施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樱花园东街甲2号北京服装学院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29
传真电话:010-64210494
学校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4779.html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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