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北京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北京师范大学章程》,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北京师范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2. 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4. 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七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八条 北京师范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学校按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机动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矛盾问题。
1. 按各省级招办确定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政策加分)提档。
3. 按照进档考生的高考实考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存在分数级差,第一与第二专业志愿间级差为2分,第二与第三专业志愿间级差为1分,其余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可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专业录取。
5. 报考英语、日语和俄语专业的考生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须为英语,英语专业的考生还须参加省级招办组织的英语口试且成绩合格。报考国际经济与贸易(瀚德实验班)和法学(瀚德实验班)的考生全国统考外语成绩不低于120分(150分制)。
7. 录取时,往届生和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招生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9. 获得我校外语类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和农村专项计划入围资格考生的录取,依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2016年有关招生简章和签订的协议执行。
11. 体检标准按我校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制定的《北京师范大学2016年招生体检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附则
201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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