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 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院校层次:高职(高专)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学院招生工作◥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所有专业按照各省、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招办按我院在当地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投档比例将第一志愿报考我院的生源从高分@ 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
第十一条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福建省考生,专业成绩以福建省统▽考成绩为准。考生文化考试和专业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专业成绩相同时,按文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三条 学院各专业差异不大,在专业录取时不采取志愿间级▂差扣分(或加分)的政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及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符合国家▲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规定的照顾々政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八条 上述各类优惠加分不能累计,投档时只能取优惠政策项中的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
第十九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每学年可享有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八章 录取查询及招生监督举报办法
第二十二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监察小组,继续贯彻落实招生阳光工程,通过学院招生网站发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咨询服务、录取结果以及╳重大投诉举报查处情况。招生录取期间ξ设立招生录取举报、投诉电话:0591-88020093手机:13003892136电子信箱:fftsjc@163.com。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院将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凡发现不合格者,严Ψ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并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完成学业,符合毕业条件的,按国家教育部规定颁发国家承认、教育部电ω子注册的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高校毕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招生政策为准执行;
福建对外经济贸易职业技术学院
201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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