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院校名称:广东石油化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光华校区: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北路7号;邮政编码:525000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ζ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ㄨ颁发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处理考生的信访、申诉『和投诉。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不设置院校志愿级差。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①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遵循考生ㄨ的院校志愿,按考生高考成绩总分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高考总成绩并兼顾专业相关∴科目高考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遵循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同一专业志愿按照如下原则录取:
2、学校认可所在省联考成绩的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出档考生按文化分和专业分的综合分〔综合分=文化分╳30%+专业分╳70%〕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出现同分时,优先录取专业术科高分考生。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报考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六条 非广↑东省考生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因用人单位的要求,师范专业毕业生申请教师资格认定需要符合《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粤教继〔2007〕2号)的要求,请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一)本科生学费标准:文史类、管理类:3800元/年·生;理工类、外语类、体育类:4300元/年·生;美术类、音乐类:6000-8000元/年·生。
光华校区:管理类:3800元/年·生;理工类:4300元/年·生;
住宿费:500~1050元/年·生(按专业班级安排住宿)。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其中国家奖学金每人每年8000元,奖励人数视上级@拨款额而定;国家励志奖学金每人每年5000元,奖励人数视上ξ级拨款而定;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3000元,约占学生总人数的20%。学校帮助家庭困难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助学贷款最高额度为6000元/人·年。
学生还可申请海内ζ 外机构和个人在我校设立的各项奖助学金。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委办监察处
监督电话:0668- 2923713
电子邮箱:mmc2923378@163.com
咨询电话:0668-2923508
电子邮箱:gduptzsb@163.com
招生网址:http://zs.gdupt.edu.cn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2012年3月13日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12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适用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2012年本、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委托广东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有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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