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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中医药大学2016年本△专科招生章程

                  湖北中医药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设有黄家湖校区(武汉市洪山区黄①家湖西路1号)和昙华林校区(武汉市武昌区昙ㄨ华林特1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委会下设的常♂设机构,代表学校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学校招生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编制并报送本ξ 校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下简称分省分专业计划),组织和实施招生宣传,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对录取的◆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公开学校招生信息,开展招生考试工作的々科学研究和创新。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寄送到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ㄨ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录取要求

                  第十二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四条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考生须签订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定向就业协议后学校予以录取。

                  第十六条 考生电子档案中体检结果如有异议,学校将及时通知湖北省的考生在学校指定的湖北省三级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外省的考生在生源省的三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如考生不能按时间和要求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依照有关规定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加分,只能认可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分值不得超过20分,并按加分后的成绩进行专业安排。

                  第二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专业安排时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专业志愿顺序,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若考生所在省份有特殊规定,则按照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录取。考生ω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在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的前提下,将调剂到未额满专业录取,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考生在填报志愿时,未明确表示是否服从专业调剂的,视为服从专业调剂;所有专业志愿为空时,视为考生认可我校当年有招生计划的任一专业,将调剂到未额满专业。投档分数相同时,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考生实际高考文化成绩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

                  第二」十三条 考生在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过程中有严重不诚信行为或高考电子档案中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新生须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之前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退回其原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430065

                  传真:027-68890050

                  电子邮件:zsb@hbtcm.edu.cn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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