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章程
武汉工程大学2013年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为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本科院校,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学校由中央和湖北省共建,以湖北省管理为主。
第五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对象为:普通高考生、艺术类考生、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
第一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招生办公室具体负责教育部和湖北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设立招生监察办公室,加强对招生工作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规定,组织对艺术类本科专业的专业创作考试,考试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以当年的《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为准。学校对报考我校的文艺特长生进行测试。其它类型的招生入学考核按学校公布的相应招生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为1:1.2。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高分考生报考我校。对考分在各省重点线上、在二批院校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的考生,学校将保证其录取;该类考生进校后在60天内可重新进行专业调整,并编入相关专业特色班学习;本科毕业后,符合我校研究生录取条件,若报考我校研究生,根据我校研究生录取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分数总和为录取总分。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文艺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的录取原则以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招生办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独立学院本、专科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于符合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本章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七条 2013年学校电子信息类(含信息与计算『科学 、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能源与动力工程)、法学类(含法学、行政管理)、经济与贸易类(含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材料类(含材料物理、材料化学、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理论与应用力学、机械电子工程)、电气类(含测控技术与仪器、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智能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生物科学类(含生物工程、生物技术、食品科学与工程、药物制剂)、土木类(含道路桥梁与渡河工程、土木工程、城乡规划、建筑学、工程管理)、矿业类(含环境工程、安全工程、矿物加工工程、采矿工程)、化工与制药类(含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制药工程、能源化学工程)、工商管理类(含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电子商务、 财务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二十九条 录取结果由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我校网站查询录取⌒ 结果, 查询网址:http://zbc.wit.edu.cn
第三十条 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学校各专业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服务性收费等按湖北省政府有关部门当年确定的标准执行并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送给新生。
第三十三条 根据学校规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进校后可持相关证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校为激励学生努力上进,每学年都设有优秀学生综合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设有贷学金和勤工助学金。奖、贷、助学金的发放按照《武汉工程大学学生手册》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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