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工程大学2016年全ㄨ日制普通本科、专@ 科招生章程
总则
第二条 武汉工程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国标代码为“10490”,法人代表王存文,注册地址为武汉市卓刀泉路366号。学校设有武昌校区(武汉市卓刀泉路366号)和流芳校区(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一路206号)。
第四条 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 信息工程学院是武汉工程大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的一所独立学院,其招生工▓作按《武汉工程大学邮电与信息工程学」院招生章程》执行。
第六条 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学校颁发国家承认的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和学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
联系电「话为 (027)87195649(兼传真),网址:http:// zsb.wit.edu.cn。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办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三章 入学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有关省级招生办公室规【定,组织对高水平运动队的专项测试和文化考试,时间、地点及其他要求以当年的《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为准。其它类型的招生入学考核按学校公布的相应招生办法执ζ行。
第十五条 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为1:1.2。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如无特殊要求,一般不超过1:1.05。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高分考生报考我校。对考分※在各省第一批次线上,在第二批次中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档案投入我校,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ㄨ规定的考生,学校■将保证其录取。该类考生进校后60天内⌒可根据本人申请进行专业调整,优先编入相关专业特色班学习;本科毕业后如报考我校研究生且达到我校研究生录取条件的,根据我校研究生录取办法,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录取。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与我校选考科目的分数总和为录取总分。总分相同时优先录取选考★科目成绩高者。在我校选考科◎目线上考生不足时,可考虑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办有其他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高水平运动队的录取原则以考生所在地的省级招〓办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独立学院本、专科的录取☉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々办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优录条件或降分条件进档的考生,符合本章程“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除分专业招生计划中特殊注明的专业外,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八条 录取结果由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办向社会公布。考生也可通过我校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查询网址:http://zsb.wit.edu.cn
第二〇十九条 新生应在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体检等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予以ω 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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