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2012年招ぷ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北校区:江西省宜春市宜春北路128号邮编:336000
3、学校代码:10417
5、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ζ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分专业计划。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々部门批准,在跨省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①定的分数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折算后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专业分+文化分40%。
第十四条: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录取结果在网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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