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宜∑ 春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
1、学校全称:宜春学院
3、学校国标代码:10417
5、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第二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四条:学校成立以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的招生工作监察小组,负ζ责监察招生录取全过程,并接受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要求、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国各省(市、区)的分专业计々划♀。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调节各省生源不Ψ平衡问题,预留计划◤用于顺延录取。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校根据各省(市、区)的报考生源状况△,经学校招生委员会研究并报请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在跨省(市、区)招生计划内可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学校实施高招“阳光工程”,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文化成绩为重要依据,在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对进档考生根据各省划定的分数▆线,根据分数优先、遵循专业志愿的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ω没有要求,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艺术类专业校考(或省联考,部分专业在部分省份认可省联考成绩)专业成绩合格且达到当地省(区、市)规定的相应层次文化ω 最低投档控制分数线以上者,不分文理,统一排序,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和书法学专业除外);专业成◆绩相同情况下,文化优先;广播电视编导专业考生按折算后的综合分从高到低录取,综合分=专业分+文化分×40%;书法学专业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美术类专■业(美术学、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动画)按专业成绩优先,兼顾专业志愿的原则录取。艺术类专业校考生源不足,按照各省招生考试机构的政≡策和要求进行志愿征集。
第十四条: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文件精神及我校公布的招生简章执行;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录取按照教育部及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执行;定向招生录取按照上级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具体由各教学院阅档审核。
第五章 招生优惠政策
1、高考@总分超过所在省重点控制线(一本线)的考生在入学后一次性奖励该生10000元/人;
以上所指均←为普通文理类,高考总分均不含政策性加分,奖励不累计重复。
对于【江西省二本批次按平行志愿投档至我校的考@ 生,我校在安排专业时将采取以下措施优惠:
2、对超出一般本科控制线(二本线)10分以上(含10分)填报我校♀的,确保满足考生所填前三个不同专业志愿之一。
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 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0%;有国家及社会各界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学助学√金,如国家奖学金(8000元/人·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人·年)、国家助学金(一等:4000元/人·年;二等:3000元/人·年;三等:2000元/人·年)、大北农〇助学金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通过设立▲扶困助学基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十九条:被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市、区)招生主ㄨ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签发,招生就业处向考生邮寄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①:新ㄨ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未经请假逾期未报到者,按旷课处理;超过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新生入学◎注册后,学校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制定的各项学生管理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培养,修满规定学分者准予毕业,并颁发相〗应的本科或专科毕业证,对本科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々十四条:学校面向所有专业在校学生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面达20%。
第二十六条:学校通过设立扶困助学基金、校内外勤工助学岗位等形式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扶助。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有专科层次起点本科教育(简称普通专升本)。根据江西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专科学生在第三学年可参加专升本考试,经选拔可直接升入本校或省内其他高校本科三年级继续学习,成绩合〇格后,可获本科文凭。有关普通专升本工作的具体操作与施行(含停止),我校将严格按照江西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科生在攻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在学校开设的双学位招生专业中,修读不同学科门类中的专业作为第二专业,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可获得双学士学位。本、专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成绩合格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学校工作人员在招生咨询♀过程中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校录取承「诺。
第三十一条:学校招生录取有关信息通过宜春学院招生就业网(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410.cn )公布。
第三十二条: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学校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联系电话:0795-3201923。
第三十三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以本章程公布的为准;本章程未涉及的,以教育部和各省教育考试院相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由宜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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