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我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 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我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我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述、投诉处理工作。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实行平行院校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投档比例,视生源情况而定,投档比例不高于105%。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文科类、理科类专业按招生计划的100%-120%投档,我院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美术类的投档比例根据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我院投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的,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填报。 第二十三条 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动画专业分档时,按文化分、术科分权重各占50%计算总分,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二十四︻条 对学业水平成绩的要求。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 对加分及照顾录取政策的认可程度: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七∮章收费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理科类专业18000元/学年;文科类专业17000元/学年;美术类专业〓200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1200—1700元/学年。
第九章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一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13560600000、0760-88888611、88888612 传真:0760-88324586 电子邮箱:zsb@zsc.edu.cn 学校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6892.cn 招生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6893.cn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申诉和信访的联系部门:纪检监察与质量管理处 联系人:覃环 监督电话:0760-88311016 传真:0760-88332305 电子邮箱:zgc@zsc.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于2013年3月19日由院长办公会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13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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