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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主页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院校名称: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港大道;邮政编码:528437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隶属单位:中山市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ㄨ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〇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录取批次:第三批专科A类。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以尊重考生志愿为第一原则,并按照专业志愿先后,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自主招生录取要求详见学校自主招生章程;合作办学类专业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专业分档时,按文化课成绩的30%,术科统考成绩的70%折算成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以综合分进档的生源省,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二十六条 第三批专科: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广东省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美术类: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应届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4500元/生/年-8000元/生/年,具体专业收费标准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院纪㊣ 检办

                  监督电话:0760-88291869

                  电子邮箱:jjb@zstp.cn

                  咨询电话:0760-88291862 88299899

                  电子邮箱:88299899@163.com

                  招生网址:http://www.zstp.c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于2012年3月15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委托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二九年华大学门户 » 中山火炬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普⌒ 通高校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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