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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化工大学2018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北京化工大学,是国家公办的教育部直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211工程”、“'985'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和国家“双一流”建设高等学校。办学层次为本科、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分东校区、北校区和西校区:东校区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5号,北校区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涧路29号,西校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98号。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本科生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三级机构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本科生招生∑ 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指导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本科生招生工作、协同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是执行机构。

                  1. 组织实施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3. 统计和分析录取新生数据,为学校招生决策提出参考意见,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我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5. 组织实施学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 组织学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9. 完成学校交办的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北京化工大学招生工作全程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九条 分配原则和办法

                  第十条 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

                  第四章 招生类型及录取原则

                  1. 按各省级招办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招办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3. 按照进档考生的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我校只在考生填报的前两个专业之间设定志愿级差,级差为1分。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对于非综合改革省份,同等条件下参考考生相关科目成绩;对于综合改革省份(上海市、浙江省),按我校提前公布的2018年拟在上海、浙江招生的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执行,同等条件下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录取。在专业招生规模允许的范围内,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情况适度调整专业招生计划安排。

                  5. 若在北京化工大学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招生计划时,可在学校调档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无法完成定向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7. 凡报考北京化工大学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1)身体健康,两眼裸眼视力均不得低于4.2;(2)考生须通过生源所在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考试。录取时,考生的高考成绩和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均要求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划定的体育类本科控制分数线。在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批准下,我校根据招生计划,按考生高考成绩进行投档,并参考体育专业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等情况,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录取的考生,入学后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9. 学校根据学校︻材料、化学、生物、大数据等学科发展需求,依托相关学院,强化知识传授与自主学习、科学研究与人才培养,开设工科试验Ψ 班(高材精英班)、工科试验班(生工高精尖班)、工科试验班(大数据技术)和理科试验班(化学优培计划),只录取填报该专业志愿的考生,且投档成绩在本省(区、市)投档给我校学生的前50%。

                  11.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录取;各专业录取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奖助学金

                  第十五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七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招生办公室咨询邮箱:zsb@mail.buct.edu.cn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电话:(010)64434762

                  本科∮招生网站:www.goto.buct.edu.cn

                  2018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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