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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主页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院校名称: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学府路1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卐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毕Ψ 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安排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为了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编制不超过本科计划总数1%的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①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在生源充足的情况下,广东省№文科类、理科类本科招生♂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05%以内,学校视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其他省份按生源省公布的招生层次及※投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专业录取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所填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々时,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三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除日语专业外◤的其他专业以英语教学为主,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七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 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36903013

                电子邮箱:dep-jjjc@gcu.edu.cn

                咨询电话:020—66609166

                电子邮箱:dep-zs@gc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gcu.edu.c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于2015年3月17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2015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委托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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