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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主页

                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2018年普通高校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学府路1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的计划等问题。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按照以下原则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原则单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々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美术类专业录取时使用各省美术统考成绩。美术类专业录取时采取“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考生所填第一专业志ξ 愿分组,组内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录取,依次类推,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综合分成绩相同◇时按术科分高低顺序排名,术科分成绩相同时按文化分高低顺序排名。

                  (1)凡报考我校艺术类的考生,文化成绩分数线按各省划定的出档线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份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美术类的高中毕业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Ψ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十条 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参见各省专业目录。

                  第三十一条 我校设有奖学金、勤工助学岗位等资助政策,具体的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人:岑有文

                  传真:020-36903153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传真:020—36903023

                  学校网址:http://www.gcu.edu.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卐条 本章程由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授权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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