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序号
层次
学费
1
大专
5000
助产
3
3
大专
5000
药学
3
5
大专
5000
医学影像技术
3
7
大专
5000
小学教育
3
9
大专
5000
会计
3
11
大专
5000
英语教育
3
13
大专
5000
数控技术
3
15
大专
500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3
17
大专
5000
电梯工程√技术
3
19
大专
5000
物联网应用技术
3
21
大专
5000
现代教育技术
3
23
大专
5000
旅游管理
3
25
大专
5000
舞蹈表演
3
27
大专
5000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3
第四章 录取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々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三、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校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七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九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一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十五条 我校设立了“爱心基金”,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毕业生颁发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毕业生采取学生自主择业或我校推荐就业,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七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生工作处办公电话:0795—3203236
学校网址:http://www.ycvc.jx.cn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宜春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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