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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春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的“招生工作”,是指经江西省教育厅批准,由教育部正式下达我校的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招生工作。

                  第二章 办学性质及主管部门

                  第五条 主管部门:江西省教育厅。

                序号

                层次

                学费

                1

                大专

                5000

                助产

                3

                3

                大专

                5000

                药学

                3

                5

                大专

                5000

                医学影像技术

                3

                7

                大专

                5000

                小学教育

                3

                9

                大专

                5000

                会计

                3

                11

                大专

                5000

                英语教育

                3

                13

                大专

                5000

                数控技术

                3

                15

                大专

                5000

                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

                3

                17

                大专

                5000

                电梯工程√技术

                3

                19

                大专

                5000

                物联网应用技术

                3

                21

                大专

                5000

                现代教育技术

                3

                23

                大专

                5000

                旅游管理

                3

                25

                大专

                5000

                舞蹈表演

                3

                27

                大专

                5000

                数字媒体艺术设计

                3

                  第四章 录取条件

                  一、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々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条件;

                  三、身体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颁布的《普通高等校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七条 总原则:对所有进档考生,根据本人专业志愿及我校招生计划,按分数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九条 所有专业外语语种不限;考生男女比例要求不限。

                  第十一条 符合加分或降分条件投档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学生进校后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转换专业。

                  第十五条 我校设立了“爱心基金”,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学生给予适当困难补助。并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可在生源地申请助学贷款。

                  第十六条 毕业生颁发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号、网上注册的普通专科《毕业证书》。毕业生采取学生自主择业或我校推荐就业,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并由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七章 学校地址及联系方式

                  招生工作处办公电话:0795—3203236

                  学校网址:http://www.ycvc.jx.cn

                  第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触之处,以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宜春职业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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