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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司法Ψ警官职业学院主页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4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960

                  石井校区: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石潭西路30号;邮政编码:510430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学校隶属※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①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在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3+证书”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专科层次的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 因用人单位对考生素质有一定要求,报考我院考生须五官端正,无残疾,无有碍警容的文身、刺字,无其他严重疾病,未婚,请不符合以上条件的考生慎重报考。

                  第七章 收费标准

                  学费标准:司法警务、刑事执行、行政执行、心理咨询、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等专业每生每年6000元;司法鉴定技术、司法助理、法律事务、社会工作、社区矫正、法律文秘、应用英语等专业每生每年5000元。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入学后,学校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为辅。学院还设立年度奖学金,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第三十一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人:陈老师

                  传真:020-38315911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ξ 联系方式

                  传真:020-87084029

                  学校网址:http://www.gdsfjy.cn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委托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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