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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主页

                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5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学校全称: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地址:龙洞校区:广州市天河区龙洞龙♂腾路245号;邮政编码:510520;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教育厅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我校专科招生录取批次为:第三批专科A类及高职“3+证书”类。其中高职“3+证书”类仅在广东省招生,其他省外专科录取批次以生源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省外生源按生源省招生层次及投档比例进行。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高考总分从高到低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高考总分相同的,按高考总分排位前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语种,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物价局有关文件执行。

                住宿费:每生每年750元。

                第二ξ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ζ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学校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20-38315911

                电子邮箱:gsjyjw@126.com

                咨询电话:020-87083551

                电子邮箱:gdsfjy_zsjyb@163.com

                招生网址:http://www.gdsfjy.cn/zhaosheng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于2015年3月18日由院务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2015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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