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2014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3.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
第四条 衡〓水学院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具体分省(市、自治区)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 任组长、分管副校长和学校纪委书记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专科招生政策和实施细则,讨论〓决定本、专科招生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承担学校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对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和招生计划数按志愿优先▓原则,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无分数Ψ 级差。对于内蒙古考生实行“专▅业志愿清”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认可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有关加分、优先∞录取和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条 艺术类各专业执行生源所在省对该专业的投档ζ 原则。
江西、山东、湖北3省非美术类艺术专业:均使用我校校○考专业合格证,考生文化达到该省控制线后(江西考生还需专业统考达到该省控制线),按我校校考成绩由高到低录取。
艺术类专业同分考生处理办法∏:按专业成绩录取的省份、专业,专业成绩相同考生按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按投档分录取╲的省份、专业,同分考生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第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卐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省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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