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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衡水学院201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衡水学院2016年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1.学校名称:衡水学院

                  3.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5.学校地址:河北省衡水市和平◥西路1088号(邮政编码:053000)。

                  第四条 衡水学院招生计划均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具体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收费标Ψ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管理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学校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代办。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在考生健康状况合格的条件下,以高考成绩为录取的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九条 对文史、理工类进档考生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和招生计划数按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投档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无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文史类考生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理工类考生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专业志愿时,学校将专业服从调剂的考生录取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 艺术类各专业录取原则。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2.我校安排专业测试的山东、江苏、甘肃三省艺术类专业:均使用我校专业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获得我校专业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文化成绩达到该省控制线后(江苏音乐类考生还需专业统考成绩达到该省控制线),按我校专业校考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其中,广播电视编导专业采用综合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按专业校考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校考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专业校考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综合分计算方法如下:

                  第十一条 体育类各专业高考文化成绩达到省控制线,承认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联考(统考)专业成绩,按综合分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综合分相同情况下,按专业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按高考文化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综合分=专业成绩×70% +(高考文化成绩+政策性加分)×30%

                  第十三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检查,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上录取原则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不符的,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报考非外语专业,请审慎填报。

                  第十八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 身体复查。对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按省相关文件处理。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我校本科各专业及专科师范类各专业(除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外)学费为3500 元/年,专科非师范类各专业学费为5000元/年,艺术类、体育类的本、专科各专业学费为6100元/年。学校统一安排住宿,住宿费标准为800元/年(如遇政策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邮政编码:053000

                  E-mail:hsuzs@163.com

                  招办网址:http://img.29nh.net/images/zhaoshengzhangcheng/4686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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