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2009年ξ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科、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四条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全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综合性大学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 培黎校区(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80号) 东校区(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第十二条 兰州城市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 长担任组长,主管副院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学生处、教务处、纪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
第十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在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1、艺术类专业在考╲生文化考试成绩、专业考试成绩及英语单科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照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如出现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则ξ 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分到低分录取。学前教育专业录取时对取得专业考试合格证并填报专业志愿的考生按照文化课和专业课各占50%的※比例计入总分,以总分录取。
3、根据相关专业特点,我校部分专业对高考相▓应科目的单科成绩给予一定的要求。具体有:文学类专业——语文,数学类专业——数学,外语类专业Ψ 和对外汉语专业——英语,另报考英语、中英文高级文秘、涉外旅游等▅专业方向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助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联系方式
邮编:730070
传真:0931-7601091
电子信箱:zsjyb@lztc.edu.cn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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