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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城市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兰州城市学院201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全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应用型大学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培黎校区(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80号) 东校区(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第十二条 兰州城市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卐政策和招生计划,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副院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第十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纪委和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兰州城Ψ 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十九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录取☉原则,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Ψ布的招生计划,只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1、我校艺术类招生不限男女比例。

                  3、根据相关◣专业特点,我校部分专业对高考相应☆科目的单科成绩给予一定的要求。具体有:文学类专业——语文,数学类专业——数学,外语类专业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英语。

                  第二十三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六条 我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助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 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ω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网址:http://www.lzcu.edu.cn; 电子信箱:zhaosheng@lzcu.edu.cn

                  传真:0931-7601082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 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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