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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州城市学院2015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兰州城市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全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应用型大学

                第九条 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兰州城市学院

                第十一条 办学地点:校本部(兰州市安宁区街坊路11号)培黎校区(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180号) 东校区(兰州市城关区嘉峪关西路692号)

                第十二条 兰州城市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主管副院长、纪检书记任副组长,招生就业处、教务处、纪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组员。

                第十四条 兰州城市学院纪委和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七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九条 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并尽量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

                第二十一条 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志愿优先,成绩优先”的录取原则,第一院校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满额情况下,按公布的招生计划,只录取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在第一院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

                第二十三条 我校同意并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1、我校艺术类招生不限男女比例。

                3、根据相关专业特点,我校部分专业对高考相应科目的单科成绩给予一定〒的要求。具体有:文学类专业——语文,数学类专业——数学,外语类专业和汉语国际教育专业——英语。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我校网站查询。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专业、体检或其他方面不符合国家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清退。

                第二十八条 我校为在校学生设有多种助奖学金,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经济困难学生还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参加学校提供的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普通ξ高考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校内其他单位组织的招生宣传须经招生就业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未经招生就业处批准,私自宣传导致的招生问ζ 题,后果由宣传单位自负。

                网址:http://www.lzcu.edu.cn; 电子信箱:zhaosheng@lzcu.edu.cn

                传真:0931-7601082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由兰州城市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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