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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主页

                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卐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〇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有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广东省Ψ 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 制专科(高职)招生的日常事务及学校其他层次的招生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ζ 招生工作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Ψ。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在广东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原∩则及办法,按照文科¤类、理科类、音乐类、美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提出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将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我院依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二十条 专业录取要∞求:专业录取按考生所填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额满的情▅况下,按考生第二专业志愿卐录取,依次类推,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根据考生专业填报顺序,总分相同时,与专业相关的科目按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①条 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达到录取标准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二条 我院的三二分段『对口自主招生只录取符合我院专业录取分数线并填报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 二十三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美术类、音乐类、体育类专业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和省术科统考成绩双上线的基础上,按□省术科统考成绩×60%+高考文化成绩×40%=总成绩计算,然后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对∮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普通高等学☉校照顾加分考生资格》中的加分予以认可。符合国家和省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各种符合优录条件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的广东省高中毕业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一门达到C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〇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体育类、音乐类、美术类的高中毕业⌒ 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并均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其以上等级▓。当考生考试成绩(或排序)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的考生可优先录取。专业录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ω 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ㄨ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我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按国家下达的奖学金名额及奖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者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助学金:按广东省下达的助学金标准☆发放,获奖者每生每年2000元。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奖项为学生个人综合测评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汕头职业技术学院于2011年3月14日由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 于汕头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专科(高职)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汕头职业技术学院委托汕头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省的规定不一致,以国▽家和省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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