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2012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招生代码:10053。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
第九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一条 培养模式:
学制为四@年。学生入学后,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在3-6年内完成学业。毕业①时获得本专业的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学制为5年。符合规定条件的ξ 学生,在第三学年开始□ 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两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毕业时可以获得记载两个专业学习经历的毕业证◥书和两个学位证书(修读◣的两个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获得一个学位√证书)。
学制为4年。学校在四年基准学制基础◆上实施本科生辅修专业制度,符合规定条件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专业学习。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程学分,可¤以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中国︽政法大学辅修专业证书”。学生辅修专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获得辅修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获得一个学位证书)。
学Ψ 制为四年。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与社会学院部分专业采取按类招生的学科通识加专业培养模式。政治与公共⌒ 管理学院的公共管理类学生,学生在学习一年半通识课程后,根据学生∞志愿、日常表现和考核,在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中选择自己的专业进入专业培养〗;社会学院的社会╱学类学生,学生在学习一年半通识课程后,根据学生◥志愿▃、日常表现和考核,在社会学专业、社会工作专业中选择自己的专业进入专业培养。选择院内学科通识培ζ 养模式的学生,在第三学年仍可以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选择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德语、英语专业的学生(第二专业应为法学)在获得文『学学士和法学学士两个本科专业的学位】后,学校对其综合考核并择优各选拔10名学生,进入比◇较法学研究院,学习2年,完成学业,准予毕业并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法学专业是学校的特色专业,该专业招生人数◎占招生总数近60%。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校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学习,适用同一培养方案。
法学专业学生报考研究生时,不受所在学院的限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不同的研究方向进∩一步深造。
学制为6年。分为两个阶段贯通培养,第一阶段为四年基础学习阶∩段,此阶段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即两年应用学习阶段学习,应用学习阶段合格后准予毕业并授予法律硕◣士学位。
中国政法大学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联合培养。旨在培养经济与金融高级专
9.国内国外名校交流交换培养模式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①常设机构,具体负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ㄨ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本科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七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卐准的生源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寄(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校招生办公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按照100%计划予●以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1%以内。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学校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对该省自主选拔及艺术特长︼生①入围考生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
侦查@学专业在提前批录取,录取女生比例不超过专业招生计划数的15%。学校不单独组织或参加公」安类院校的政审、体检和面试,录取时参照公安类专业的体检标准执行。
除国防定向生招收♀专业、侦查学专业以外,其他各招生专◤业在第一批次录取,不ξ 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二条 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一贯表现和报考专业♀的顺序(没有专业级差),综合考虑,择优录取。在投ω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考生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可以作为参照依据,优先予以录取。
第二≡十四条 自主选拔录取生、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国防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录取的学生为定向培养。)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校长奖学金、本科生优秀学生奖学金、科研创新奖学金、竞赛优胜奖学金和志愿服务奖学金等多种奖学金用以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可于第一学年的第二学期申请转专业,具体条件『和程序参见《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办法》。
电话:010—58909122 传真:010—69743924
邮编:102249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或上级有关政∑ 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学校招生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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