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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中⌒ 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招生代码:10053。

                  第七条 办学层次:本科、研究生。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第九条 颁发证书: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一条 培养模式:

                  基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入ζ 学后,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在三至六年内完成学业。符合毕业及授予学位条件的学生,可获得本专业的毕业证书ζ和学士学位证书。

                  基准学制为五年。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在第三学年开始修读双专业双学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两个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毕业时可以获得记载两个专业学习经历的一个毕业证书和两个学位证书(修读的两个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获得一个学位ω 证书)。

                  基准学制为四年。学校在四年基准学制基础上实施本科生辅修专业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学生,从第二学年开始辅修专业学习。学生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程学分,可以申请获得学校颁发的“中国政法大学辅修证书”。学生辅修专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获得辅修专业相应的学士学位(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获得一个学位证书)。

                  基准学制为四年。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的公共管理类学生在学习一年半通识课程后,根据学生▅志愿、日常表现和考核情况,在行政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中选择自己的专业进入专业培养」。选择学科通识加专业培养模式的学生,在第三学年仍可以修读双专业双学位。

                  选择修读双专业双学位的德语、英语专业的学生(第二专业应①为法学)在获得文学学士和法学学士两个本科专业的学位后,学校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并择优各选拔10名学生,进入比较法学研究院,学习两年,完成学业,准予毕业并授予法学硕士学位。

                  法学专业→是学校的特色专业。学校根据学院的师资规模、学生规模,将法学专业的学生随机分至民商经济法学院、国际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学习,适用同一培养方案。法学专业学生报考研究生时,不受所在学院的限制,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选择不同的研究方向进一步深造。

                  学制※为六年。学生在法学院学习,分为两个阶段贯通培养。第一阶段为四年基础学习阶段,此阶段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第二阶段即两年应用︾学习阶段学习,应用学习阶段合格后准予毕业并授予法律硕士学位。

                  学制为四年。前三年完成法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并达到要求学分,满足毕业和授予法学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提前毕业。第四学年,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国外合作高校按照其¤入学标准审核录取后,学生在该校学习一年合格,可获得该校的LL.M.学位。

                  经济学(成思危现代金融菁英班)由中国政法大学与中国科学院大学联合培养,旨在培养经济与金融高级专门人才。学生在本科规定的◤学制内完成所有教学与实践环节,准予毕业,授予经济学学士学位。同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数学课程,考核合格,授予理学学士学√位。学校在第四学年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并择↓优选拔部分学生免试推荐进入中国科学院大学攻读硕士学位。

                  法学(虚拟建制实验班)是根ω据因材施教、“一个专业、多种培养方案”的培养理念,设立的单独培养机制。法学(虚拟建制实验班)不按照独立专业进行单独招生,而是在№普通法学专业学生入学后进行全校选拔,不改变学生的学院归属、不单独设立实体班级,实施独立培养方案。现已设立法学西班牙语特色人才培养实验班和法学学术精英人【才培养实验班。

                  为丰富本科生学习经历,学校与国内外的多所著名大学签定了校际交流协议。学校选拔学生赴对方学校学习,并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内名校交换交流培养实施办法》和《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到境外大学交流学习学分认定办法》,对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取得的学分予以↑认定。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是招生工作的咨询和监督机构,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本科招生工作的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学校纪委、监察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学校成立由纪委书记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工『作各项政策和规定的落实,维护广大考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发展规模、办学条件、人才需求、学科发展等因素制定本科年度招生计划,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 将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十八条 学校在实行平行志愿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105%以内,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不能满⊙足且服从调剂时,学校将根据各专业的录取』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调剂,则作退档处理。学校在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为105%以内,按照100%计划予以录取。

                  根据江苏省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办法,学校对江苏省考生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对该省自主招生及高水平ㄨ艺术团招生入围考生选测科目最低成绩要求为BB。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的录取模式,学校在内蒙古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相关科目的高♀考成绩比较顺序如下:经济学、经济学(成思危现代金融菁英班)、应用心理学专业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英语、德语、翻译专业依次比◣较外语、语文、数学;其余专业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

                  国防生的体检按照军事院校的体检标准进行。侦查学专业在提前批录取,学校不单独组织或参加公安类院校的政审、体检和面试,录取时参照公安类专业的体检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及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外,学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提档、分专√业录取。对有多项加分项目的考生,只取最高分的一项计算。

                  第二十四条 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国防生、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南疆单列计划、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的录取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及高校专项计划等特殊类型招生,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具体的招生简章。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它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北京市学生住宿收费标准及ξ 管理的通知(试行)》(京价(收)字[1999]第014号)和《关于2003年北京市高校校内新建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3]348号)的规定,本科住宿费每年650/750/900元。

                  为了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一系列的制度和资助措施,主要包括:(1)协助中国银行在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2)学校设有勤工助学基金,由校勤工□ 助学中心提供各种勤工助学的机会;(3)学校设有困难补◆助,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生活困难或有临时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4)国家面向家庭困难学生设立有国家助学金等资助项目;(5)学校还联系社会各界人士在校内设立了各种奖助学金。

                  第二十九条

                  咨询电话:010-58909122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邮编:102249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教育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依据相关政策适时调整,并另行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由中国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二九年华大学门户 » 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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