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2018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的民办普通本ω 科高校。学院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生学业期满,成绩合格由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颁发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同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根据省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学院的发展规划」,学院定位为以工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本科院校。主要面向黑龙江省地方经济和∑ 社会发展及涉外企业培养应用型高素█质创新创业专门人才。学院在国家计划内面向全国统一招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学院招生办公室是负责学院招生工作的职能①部门,在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开展学院□ 招生录取工作。
第三章 招生专业和计划
第十条 学院面向◣全国在国家计划内统一招生,机械类(含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机械电子工程专业)、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软件¤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专业、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专业)、外国语言文学类(含朝鲜语专业、日语专业)专业实行⌒ 按类招生,其它专业实行按专业◥招生,考生按大类进行志愿填报,入学后第一年打通培养,统一学习▼基础课,第一学年末根据自己的能力及兴趣爱好,在大类内自主选择主修专业,第二〗年后按照新确定的专业进行分流培养。年度招㊣生计划及招生专业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一条 学院严格执行教育部、黑龙】江省教育厅和招生考试院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六公开”,实行“学院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考生成绩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录取。若学院考生生源⊙不足,则按该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征集∩志愿。
第十五条 学院执行各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各项照顾性加分政策。
第十七条 学院各◤专业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
第十九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录取结束◣后一周内以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
第二十条 学院学费和住宿费收取标准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最终批复为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ㄨ定,学生缴费上学≡,按学年缴费注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将根据〇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冲突♀者,以本章程为准。
哈尔滨远东理工学院
201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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